研究:中国医疗服务相对价格整体不低,但体现“技术”的价格偏低
专家提醒,提高医生等群体的服务价格,不能简单理解为“多收费”
7月21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在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中提到“建立以医疗服务为主导的收费机制”。这个“医疗服务收费机制”应该如何建立?我国当前的医疗费收费是高还是低?
在取消药品和耗材加成后,公立医院补偿渠道只有财政补助和医疗服务收入,其中后者是主要收入来源。“自从药品销售实行‘零差率’政策以来,我国医疗服务的主体公立医院的生存与发展实际上主要靠医疗服务收入,也就是说‘医疗服务为主导的收费机制’已经初步形成。下一步,需要深化改革的是:让医疗服务的准入和定价变得更加科学合理,特别是改变医疗服务的准入和定价都由医保部门说了算的决策垄断。”国务院参事、北京协和医学院卫生健康管理政策学院教授刘远立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说。
当前我国的医疗服务价格是高还是低?近期,首都医科大学国家医保研究院院长助理蒋昌松等研究团队刊发在《卫生经济研究》的文章《典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水平的国际比较》显示:总体来看,采用人均GDP指标进行修正后,我国医疗服务相对价格水平不低,高于韩国和德国,从相对价格倍数来看,60%的医疗服务项目高于发达国家。
此研究是采用国际比较的视角,以典型医疗服务项目为例,将我国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与英国、德国、美国、日本和韩国五个发达国家进行比较。研究结果显示,以技术劳务为主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处于较低水平,尤其最能体现医生价值的门诊诊查费,相对价格水平排名最低。经皮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人工髋关节置换术等手术类项目价格水平居中,但英国、德国、美国的相对价格是我国的2~4倍;以物耗类为主的项目相对价格则偏高。
简言之,尽管我国整体医疗服务价格水平已与部分发达国家相当,但医疗服务定价尚不能较好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
在过去多年的医改中,医疗服务价格的改革一直在进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全国各级公立医院分别于2012年、2015年、2016年取消药品加成,并通过增加政府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途径予以补偿,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积极推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保障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同时出台新版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下放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等措施,以保障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落地。
针对当前状况,原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晨光对第一财经记者分析,“要建立与医生群体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相应的薪酬制度,改变药价虚高而医护人员服务价格低的不合理现象,这需要医疗服务收费机制改革发力。”
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奖励制度,体现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
王晨光说,提高医生等群体的服务价格,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多收费”,也不能把负担加到患者身上。而是要学习福建三明经验,进行制度改革,以“三医联动”,先挤压虚高药价,再将结余出来的费用用于提高医护人员的待遇。这样,虽然医护人员的待遇提高了,但不会增加患者的医疗费用支出,还可以获得与其健康保障相应的高质量服务。
要实现这点,王晨光建议,应改革现有的医院经费收支和财务制度,真正落实“三医联动”,避免医疗、医保、医药各自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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