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中期票据和超短融实质违约 机构投资者可参与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admin 1周前 (12-13) 阅读数 19 #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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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0年6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因涉嫌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5)。

  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收到了证监会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为:处罚字[2021]4号)。经查明,康得新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年至2018年间,康得新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并向银行间市场合格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包括2期中期票据“17康得新MTN001”和“17康得新MTN002”,共募集金额20亿元,以及2期超短期融资券“18康得新SCP001”和“18康得新SCP002”,共募集金额15亿元。经查,发行和存续期康得新披露的2015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8年,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导致2015年财务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2,242,745,642.37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的利润总额的136.22%;2016年财务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2,943,420,778.01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的利润总额的127.85%;2017年财务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3,908,205,906.90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的利润总额的134.19%;2018年财务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2,436,193,525.40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的利润总额的711.29%。

  康得新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规定。

  另,“17康得新MTN001”和“17康得新MTN002”、18康得新SCP001”和“18康得新SCP002未能按时偿付本息/利息,已构成实质性违约。

  上述标的债券持有人即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证券虚假陈述诉讼中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康得退维权入口)

  (本文由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刘彦梅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刘彦梅律师,中国证券业协会讲师,辽宁大学法律硕士,主要从事金融诉讼、公司诉讼。具有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具有20年以上法律实务经验。目前已通过CPA审计、经济法、会计、战略,是为数不多的具有投行、财务思维的律师。刘彦梅律师在证券和商事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凭借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刘彦梅律师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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