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一(002721.SZ):收到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admin 7个月前 (06-07) 阅读数 65 #快讯

格隆汇6月7日丨*ST金一(002721.SZ)公布,2024年6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8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查明,金一文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金一文化2020年及2021年存货减值不充分,导致公司2020年虚增存货6.10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5.92%,虚增利润总额6.10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1.21%;2021年虚增存货6.37亿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7.03%,虚增利润总额0.28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89%。上述事项导致金一文化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2023年4月30日,金一文化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主动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文件、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金一文化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金一文化时任董事长王晓峰和时任董事、总经理王晓丹对金一文化披露的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时任财务总监刘丹丹对金一文化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时任财务总监蒋学福对金一文化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分别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王晓峰、王晓丹、刘丹丹、蒋学福是金一文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对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二、对王晓峰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三、对王晓丹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四、对刘丹丹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五、对蒋学福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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