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社论:退市不是避风港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专题:证监会重磅发声!高度重视涉及退市的投资者保护工作,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一追到底”
常态化退市格局正在加速成型。
6月5日,退市园城(维权)等三只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不出意外,退市股一开盘就暴跌,其中退市园城当日暴跌96.44%,成为A股史上单日跌幅最大的股票。
应退尽退正成为新“国九条”的一个重要标识,今年截至目前已有11家公司完成退市或正式进入退市流程,24家公司锁定退市。按最新财务和交易性退市指标测算,目前至少有97家满足退市标准,合计规模接近2800亿元,占A股主板市场规模的0.39%左右。
资本市场实施退市新政三年多以来,强制退市数据已超改革前退市数量的总和,其中2023年A股共有47家公司退市,强制退市的44家,反映近年来A股退市出清速度有所加快。鉴于目前直观统计符合退市条件的上市公司至少97家,市场自律他律趋严后,应会有很多上市公司满足强制退市条件,不难预期A股正进入加速出清的尖峰时刻。
这在国际资本市场已经见怪不怪了。以印度为例,孟买证交所就表现出“大进大出”的市场格局,如2004年该市场退市上市公司多达974家,2017年到2018年出现退市公司数显著高于IPO数,两者相抵上市公司数净减少550家等现象。市场的大浪淘沙也让印度股市足够活跃,给投资者提供足够赚钱效应和给予投资者足够尊重和选择自由。
当然,退市只是市场新陈代谢的一种出清方式,既然是市场出清就应将各方的责权利关系都有效出清,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正义,而非简单地一退了之。
这实际是对市场各方最起码的尊重,尤其是对投资者。投资者对市场的信赖是市场的存续之基,这就需要资本市场从体制机制上为投资者提供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投资者合法权益必须得到有效保护和尊重。
国内资本市场开设三十多年来,数百家上市公司被迫退市,退市被看作是对已上市公司最大惩罚,而因加害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投资者合法利益遭遇损失,却并不总能及时补偿到位,任这种情况发生是不正常的。
以新近一些上市公司为例,ST亿利(维权)的39亿元存款几乎一夜间变成次级贷款,大量资金长期被大股东占用,*ST美尚(维权)上市时就开始财务造假,*ST新纺涉嫌虚增、虚减营业收入等行为,导致2016年至2022年连续七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仔细研析,诸多“披星戴帽”的上市公司,少有不涉嫌财务造假、违规信息披露的。
这些因为财务造假、违规信披等触发强制退市,及其他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上市公司,都给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带来实质性损害,服务这些公司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也事实上侵害着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必须让这些上市公司实控人、大股东,及券商、会计师所和律所等中介机构担负起相应的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并通过集体诉讼让其付出惨痛代价,才能真正有效发挥退市的功能和意义,否则对造假者和侵权者来说,退市只是一种获利了结和不当得利的落袋为安,是逃避责任和义务的避风港。
当前中国资本市场太需要一件件以儆效尤的案例,用具体行动推动市场跨越式进步,以更多的中国安然/安达信事件为中国资本市场树立墓志铭,才能让中国资本市场真正“长牙带刺”。
制度尚不够完备,实践尚不足以作投资者参照。具体而言,对于财务造假、违规信披等违法违规等行为,通过常规的加大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进行“一追到底”等,是必须的,但也是远远不够的,关键还是要依法行权,通过更高层次的立法进行进一步的放手和放权,为投资者直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更多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如通过修改《证券法》等完善和强化辩方举证制度,让上市公司、券商、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举证投资者对其提出的质疑,以降低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成本。
同时,对非正常和非自愿退市的上市公司,可探索一项机制,那就是退市的上市公司实控人、大股东、关联方、辅导的券商、律所和会计师事务所,需举证其无过错,并设定一定期限,要求这些机构对退市公司上市存续过程中的行为做出对应的担任承诺,强化这些机构在可追溯期内的可追溯责任等。
为此,中国资本市场要真正以敬畏和尊重投资者作为立市之基,还必须修改《证券法》等,以完善中国式集体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等,让普通投资者有权主动发起集体诉讼,摒弃投资者集体诉讼权必须被代理、无法直接行使的制度和机制设计,从而与注册制等相映成趣、相互助推,对造假者、侵权者形成真正现实的威慑。
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责权利严格出清的退市,不是一退了之,而是通过严格落实各方权责,让无辜受损者得到应有的损失补偿,让造假者和帮凶基于责任大小承担对等责任;这需监管部门的强制力,更需权力放手拓展而出的权利自律自治空间。唯有如此,退市才能化作春泥呵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xx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xx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