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股票索赔案提交法院,受损股民仍可诉讼

admin 3个月前 (09-13) 阅读数 50 #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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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本人代理的恒宝股份(维权)股票索赔案提交法院,受损股民仍可诉讼。(章祥兵律师专栏)

  2023年12月15日,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宝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恒宝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专网通信业务的实施情况;2、恒宝股份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我会决定:对恒宝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恒宝股份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管辖法院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条件为:

  在2018年4月27日至2022年9月2日期间买入恒宝股份股票,且在2022年9月2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恒宝股份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快递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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